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

河南禁止用外國人名作地名 擅自命名最高罰千元



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命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;地名用字要准確、規範,避免使用生僻字,不得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等不規範文字……昨日獲悉,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已經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,並正式公改名布,將從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據悉,目前我省實施的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(簡稱老辦法),是1989年8月份由省政府頒布的。老辦法中,對地名的命名、更名的一些規定較缺乏操作性,並且已經不適應現在的實際。隨著新的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的出台,實施了24年的老辦法將成為歷史。

新地名管理辦法中所管理的“地名”主要包括:山、河、湖、泉、島、瀑布、灘塗、濕地、草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;省、省轄市、縣(市、區)、鄉、鎮、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劃名稱;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區域名稱;城市和鄉、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(街、巷)、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稱;居民院(樓、門戶)和單位的門牌號;城市新區、產業集聚區、工業區、開發區、保稅區、煤田、油田、農區、林區、漁區、礦區等專業區名稱;台、站、港、場、公路、鐵路、隧道、水庫、渠道、堤壩、電站等專業設施名稱;風景名勝區、旅游度假區、公園、公共廣場、文物古跡等紀念公司命名地和旅游地名稱;賓館(酒店)、商場、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名稱;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等。

 嬰兒命名 省轄市、縣(市)民政部門將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地名規劃,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。

今後,我省地名的命名,具體將應當遵循7類規定:有利於人新生兒命名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,尊重當地群眾的願望,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;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;同一縣(市、區)內的鄉、鎮名稱,同一鄉、鎮內的自然村名稱,同一城市和鄉、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(街、巷)、公園、公共廣場名稱,不應重名,並避免同音;專業設施名稱應當與所在地名稱相一致;用字准確、規範,避免使用生僻字,不得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等不規範文字;地名應當包括專名和通名兩部分,不得單獨使用通名作為地名,地名中的通名不得疊加使用;城市和鄉、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(街、巷)應當按照層次化、序列化、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。

  對於不符合這些規定,比如現在已經使用的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的,我省規定須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後予以更名。

新地名管理辦法明確指出:一地多名、一名多寫的,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。

  我省此次提出,對於重要地名的命名、更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,必要時將可以舉行聽證會。

  行政區域界位、居民地、門牌號、專業區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標志,將由民政部門負責設置、維護和管理。專業設施、紀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標志,將由其管理單位負責設置、維護和管理。

  對於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、更名與銷名的,公開使用未經批准的地名的,或者擅自設置、移動、塗改、遮蓋、損毀地名標志等行為的,將由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將被處以200元~1000元罰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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